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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胃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滨州2家诊所被罚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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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滨州发布行政处罚公示。

相对人名称:滨州市沾化区建江诊所

事由: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和《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编码3[减轻]:“裁量因素:《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裁量基准: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内容: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四味脾胃舒颗粒”2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180元,上缴国库。

相对人名称:滨州市沾化区增福诊所

事由:滨州市沾化区增福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气流雾化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罚款

内容:

1。没收“英华融泰 一次性使用气流雾化器”1套;“丽洁 一次性使用气流雾化器”2套 ;

2。罚款20000.00元(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今日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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