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男子精神病发作打死母亲 被强制医疗
摘要: 今年32岁的李某已患精神分裂症15余年,因精神病发作打死老母亲,虽不负刑事责任,但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日前,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据了解,2016年1月2日凌晨,李某在其家中,用木棍击打其母亲杨某头部,致杨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案发前经常无缘无故砸东西、烧房子,认为父母混社会混不下去了,母亲该死一小会,殴打父母,让母亲投胎再混等。李某是在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下作案,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今年32岁的李某已患精神分裂症15余年,因精神病发作打死老母亲,虽不负刑事责任,但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日前,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据了解,2016年1月2日凌晨,李某在其家中,用木棍击打其母亲杨某头部,致杨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案发前经常无缘无故砸东西、烧房子,认为父母混社会混不下去了,母亲该死一小会,殴打父母,让母亲投胎再混等。李某是在思维逻辑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下作案,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鉴定意见:1、李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2、李某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申请对李某进行强制医疗。法院依法受理该案,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李某,听取了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通过其主治医师了解了李某的相关病情及目前的状况,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审理中,被申请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即李某之父及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的申请均无异议,同意对李某强制医疗。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实施故意杀害他人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制医疗。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例,也是2016年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据了解,精神病人涉嫌暴力犯罪的案件,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是一个较为棘手的社会问题,也是法治向前推进必然面对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规定,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既保护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精神病人侵害,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安置,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