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山东 资讯

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第六期暨 “刑事辩护视野中的趋利性司法问题”理论研讨会成功召开

新浪网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2025年8月16日至17日上午,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青岛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承办,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和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第六期暨“刑事辩护视野中的趋利性司法问题”理论研讨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召开。会议开幕式由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胡常龙教授主持,山东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山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山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刘玉国,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青岛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邓焕礼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来自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山东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青岛市司法局等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来自于全国多地的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山东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刑事业务委员会、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的委员等律师同仁及媒体朋友共计200余人参加本次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冀祥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吴宏耀教授、山东大学讲席教授谢鹏程等知名法学专家、学者莅临本次论坛。

本次研讨会共分六个专题,分别是“趋利性司法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趋利性司法问题的辩护应对”“趋利性司法与涉案财物处置问题”“趋利性司法中的刑民行交织案件辩护”“趋利性司法案件辩护的技巧与技术”“趋利性司法与刑事管辖问题”,与会嘉宾围绕六个专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研讨。樊崇义教授、冀祥德教授、谢鹏程教授、顾永忠教授分别就前四个专题做主旨发言,四位教授的分享理论研究深入、问题剖析透彻,让参会人员深受启发、获益良多。

在第一个专题中,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指出了趋利性司法的五个表现、六个危害和四个原因。趋利性司法主要有五点表现行为:1. 在案件管辖上,通过虚构关联事实拆分案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来争抢有利益的案件,对无利的案件则推诿扯皮,导致“有利争着管、无利无人管”的现象;2. 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等行为;3. 在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以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名义对当事人利益进行要挟、加重强制措施和经济处罚、对经济纠纷滥用刑事手段、将民事争议拔高为刑事犯罪、通过刑事施压逼迫当事人妥协让步等行为;4. 在司法政策上,存在违背程序正义的行为,例如限制当事人辩护权、隐瞒关键证据、简化或跳过必要流程甚至与当事人私下达成利益协议、通过枉法裁判兑换经济承诺等情形;5. 在财物处置上,存在违规处置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例如低价变卖、私自挪用涉案财产,或通过罚没财产、财产返还等形式将利益输送给办案单位或个人,使司法机关沦为追逐利益的工具。上述趋利性司法行为背离了司法公正本质,其危害涉及到多个层面,严重破坏法治根基和社会信任,具体来说包括:损害了社会公信力、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践踏了法治原则、滋生腐败与权力滥用以及引发社会矛盾等。樊崇义教授认为,造成趋利性司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地方财政与司法资源挂钩的利益驱动,办案经济与地方经济挂钩;2. 司法工作中不合理的考核和评价机制,部分地区司法机关考核指标过度强调办案数量、罚没金额、追赃数额,单一化的考核导向催生功利性的办案行为和办案形态;3. 司法管辖的利益,无法妥善处理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关系,案件管辖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4. 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伦理有待提高。

会议最后,由胡常龙教授和省律协副会长阚吉峰分别做总结发言。胡常龙教授首先总结了本次论坛的基本特点:1. 强烈的问题意识;2. 敏锐的理论视角和通透的洞察力;3. 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严密、有理有据、条理清晰;4. 浓浓的法治情怀和家国情怀;5. 厚重的刑事辩护热爱之情。关于趋利性司法问题,胡常龙教授指出,趋利性司法问题在我国属于老问题,但随着社会和法治的发展,趋利性司法问题也不断出现新情况,并且对法治的危害和消极影响更加突出,治理的紧迫性、必要性也更突出。对于趋利性司法问题的治理,胡常龙教授认为:1. 趋利性司法是当前司法的突出问题,趋利性司法问题的治理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 趋利性司法问题的治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趋利性司法的基本特点是利益驱动司法、利益绑架司法,这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目标追求,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3. 趋利性司法问题的治理也是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基本要求;4. 趋利性司法问题的治理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5. 趋利性司法与大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基本司法追求背道而驰,易将经济纠纷纳入刑事司法范围,酿成冤假错案。最后,胡常龙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实务部门领导和同志们、律师界同仁和媒体朋友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表示衷心感谢。正是因为大家的支持和参与,才让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越办越好,成为山东刑事辩护律师实践联系理论的重要桥梁、展示山东刑事辩护律师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的重要平台。

阚吉峰副会长表示,本次研讨会成果丰硕,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一是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趋利性司法问题成因、表现形式、治理路径及辩护应对方面均进行了探付;二是总结形成有效的辩护策略,针对在实践中的链条式的问题,应构建体系化的辩护策略,并以递进式的模式展开有效辩护;三是探索建立良性的培训模式,通过“以研代训,以研促学,以学提能”的方式,探索我省律师的培训方式,满足我省律师的知识需求。

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分享文章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