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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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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浪山东从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阳光高考了解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发布。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08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 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东首4657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学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教学系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通过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外语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本校的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小语种新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3+2专本贯通培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实际执行。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考生报考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在普通高考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志愿填报设置和投档原则进行录取。

2。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3。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5。春季高考考生,分专业类别按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技能拔尖人才招生录取,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6。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及录取执行《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5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校网站查询。

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 号) 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章 资格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51765777、51765766 

招生监督电话:0531-51765705

学校网址:www.sduc.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东首4657号

邮政编码:25010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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