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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协重要提醒:“机动车辆统筹单”不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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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风险提示》称,近期接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反映部分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无法得到理赔。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机动车辆统筹单”并非保险,如遇车辆转让、事故理赔等情况存在一定风险。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强调,消费者购买保险应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所谓“机动车辆统筹单”,是近年来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一项服务。对该项服务,不少汽车服务公司宣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一些车主在向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除要缴交一定的费用外,会被要求认缴“机动车辆统筹单”。在购买该项服务后,不少车主会认为“机动车辆统筹单”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该协会接到的该类消费者投诉中,“机动车辆统筹单”的购买机构包括✕✕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等。

事实上,“机动车辆统筹单”的出单方均是✕✕有限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当这些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有限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情形下,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特别是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力保护。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后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法律法规对其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理赔时效均有规定,发生理赔纠纷时还有投诉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车主将无法享受机动车辆保险的折扣优惠。目前,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则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对此,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车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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