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及相关人员因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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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76,证券简称:康欣新材)于近日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因公司201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告显示,经山东证监局查明,康欣新材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志先,时任董事长邵建东,时任总经理李洁,时任财务总监李武鹏、秦钲懿,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牟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山东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上述公司及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相关方需在收到《警示函》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康欣新材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针对上述历史事项,已在定期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对相关事项及其影响进行了说明和披露。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运作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学习,持续强化公司治理、财务核算、收入确认、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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