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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执行丨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政策|国网山东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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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以下简称《通知》)。

新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即6月用电产生电费(7月发行电费)按新电价政策执行。

用户用电价格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此次电价调整的对象为工商业用电用户,即原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包括直接参与市场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变,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含容量补偿电价,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各类损益分摊等。

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纳入系统运行费。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中,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其余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根据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按照以下规则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具体如下:

上述涉及工商业用户两部制、单一制政策执行的,以用户提交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正式申请时间为节点。具备条件的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时,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工商业用户选择变更周期不得少于12个月

国家统一规定实施与负荷率挂钩的需量电价激励机制,鼓励用户合理确定用电容量,积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用电负荷率。

两部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的90%执行

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调整前为每千瓦时0.05元。

按照《通知》,调整后的具体输配电价表如下。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97号),2023年6月至8月不执行深谷时段,同时尖峰时段扩大为18:00至22:00。请您根据分时电价与输配电价调整情况及时做好用电负荷调整,避免用电成本突增。

如对本次电价调整有疑问,可通过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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