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曝光】超速行驶
山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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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经过:
2019年08月20日07时50分许,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点路段左转弯时,与对行乔某某驾驶的鲁NG**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责任判定:
赵某某的违法行为:
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并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
乔某某的违法行为:
乔某某涉嫌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赵某某违法转弯的违法行为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德州交警直属五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