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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龙资讯|胡常龙教授出席刑事辩护中的“实报实销”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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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0日下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走进律所系列活动第一期暨刑事辩护中的“实报实销”问题研讨会在山东省济南市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柳忠卫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冯俊伟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黄士元教授等山东大学的多名专家学者,山东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洪昌,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凡湖和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多名副主任、委员以及省内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共30余人参加本次论坛。

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常龙教授作为会议的主办方参加本次活动并作总结发言。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之虎主持开幕式并主持第二阶段发言。

本次论坛共分为“刑事辩护中的‘实报实销’问题司法现状及原因”“‘实报实销’与刑事疑案”“‘实报实销’与刑事辩护”三个单元,各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围绕各个单元的主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和与谈。

会议最后由山东大学胡常龙教授作总结发言。胡常龙教授首先对“实报实销”刑事案件进行了分类,进而指出了刑事案件“实报实销”揭示的司法问题。胡常龙教授认为,从理论上,“实报实销”刑事案件可以划分为够罪型“实报实销”案件和疑罪型“实报实销”案件,而够罪型“实报实销”案件又可划分为公正型“实报实销”案件和不公型“实报实销”案件。而不公型“实报实销”案件又可划分为畸重型“实报实销”案件和偏轻型“实报实销”案件,偏轻型“实报实销案件”实践中较为少见。刑事案件“实报实销”现象特别是疑罪型“实报实销”案件的出现,揭示了我国司法中的许多深层次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定程度上存在出入罪功能异化问题,即入罪功能有余出罪功能不足;2。以往刑事诉讼架构中的侦查中心主义,包括刑事诉讼三机关诉讼关系的异化和错位,以及由此带来的侦查结论、调查结论不当影响起诉决定、裁判结论问题;3。刑事诉讼刑罚裁量中的实用主义思想,即疑罪型“实报实销”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三机关的协调关系,减轻公诉机关、侦查机关的压力;4。审前羁押制度对量刑结论的制度性影响,审前羁押制度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疑罪型案件裁判结论的有罪判决,并因此出现了“实报实销现象”;5。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嬗变,疑罪从有、疑罪从轻仍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也是“实报实销”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6。证据裁判原则实践贯彻的非理性,部分公检法人员对证据分析和判断有失理性和公允,过分重视有罪证据的证明价值和作用;7。以往专门机关考评制度中的非理性化、不科学因素;8。根深蒂固的重刑主义思想,包括过度刑法化问题;9。部分公检法人员的司法理念问题——有罪推定思想仍然没有完全根除;10。部分刑事案件裁处过程中的机械司法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实报实销”现象发生。

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长龙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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