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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开出100万元罚单!山东福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案件移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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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一季度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相关要求,2021年3月1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山东福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该企业将本应收集处理玉米浸泡环节渗漏废水,利用潜水泵连接软管和地面自然径流的方式排放至厂界外。随行的环境监测人员分别在废水渗漏区、安装水泵的水池内、连接水泵的软管内、厂区外路面积存的废水处采取了水样,根据山东省泰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泰环(监)字B类[2021]年第4001号),该企业厂界外路面积存废水PH 5.38(酸性)、COD 13982(外排标准300mg/L,超标45.6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对该企业处罚款100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肥城市公安局据此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且执法人员到达企业时“暗管偷排”行为已经排放完毕,仅发现企业偷排后留存的现场,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环节要求较高。

该案中,执法人员能充分取证,环境监测人员采取多个关键节点水样,通过比对特征污染物,结合嫌疑人陈述,准确认定当事人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另外,该案执法人员对车间负责人(违法行为指使人)、工段长(违法行为具体实施人员)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且互相印证违法事实,充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掌握企业违法事实,且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执法手段丰富,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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